“人大”代表不是选来“打人”的

2024-11-15 07:59:17 admin

  湘潭“长株潭一号公寓”存在严重问题。人大日前,代表打人业主要求退款却被要求缴纳违约金。不选记者采访时被该项目负责人、人大当地市人大代表唐水平连扇耳光,代表打人强抢机器。不选(11月22日兰州晨报)

  记者是人大一种职业。发现并采写新闻,代表打人是不选记者义不容辞的天职,也是人大记者不容置疑的权利。既然湘潭“长株潭一号公寓”存在严重问题,代表打人那就是不选房产商住房质量违约,业主要求退款则是人大合情合理且合法的要求;既然是供货方质量先行违约,那么需求方退货退款被要求缴纳违约金,代表打人就肯定是不选不正常的。这个不正常事件,社会大众拥有无条件的知情权,有关领导也需要了解情况,于是成为记者应当采写的新闻。人大代表唐水平阻止记者采写新闻,便毫无道理。

  由于我们还没有成熟的新闻法,要说阻止记者采写新闻违法了什么国家法律,还得问问专家了。但是唐水平连扇记者耳光,强抢记者机器肯定属于违法行为。打人是对他人的人身伤害和人格侮辱,是对他人人身安全与健康权利的侵犯;抢物是抢劫他人或集体、国家财产,是对他人财产权的侵犯。关于人大代表随意打人的新闻,不时有所耳闻。有些人大代表怎么这么牛叉?我是人大代表我怕谁,无法无天到何等程度!

  笔者以为,唐水平这般行径,等于自我开除了担任人大代表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条规定,代表应当履行义务“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打人抢物,阻止记者采访,无疑践踏了这项义务。《代表法》第六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现在人们不禁要问,唐水平是湖南湘潭那个选区的?那个选举单位的?选民和选举单位如何监督唐水平的?将如何处理唐水平打人抢物、阻止记者采访的恶劣行径?

  “人大”代表是选来“打人”的吗?不是!《代表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顾名思义,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利益的,不是殴打人民的。如果人大代表不能或不再代表人民的利益,将严重影响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或地方最高权力机构,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中介,这个机构必须纯洁、纯正。选民要擦亮眼睛,选举程序要合法,选举结果要有公信力。我很怀疑,像唐水平这样的人大代表,是否在人民中还有公信力?他的选民是否还愿意认同他?

责任编辑:hdwmn_zhj

友链


  • 文章

    425

  • 浏览

    39455

  • 获赞

    6872

赞一个、收藏了!

分享给朋友看看这篇文章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