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搭售保险是否属强买强卖?江阴市消保委调解一起购车纠纷

2024-11-15 13:36:34 admin

中国消费者报南京讯(记者薛庆元)近日,买车消费者赵先生在江阴市某4S店购买新能源车,搭售调解交纳定金二千元,保险保委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否属纷约定在店内购买保险,强买强卖起购若两个月内未到车,江阴全额退还定金。市消待提车时,车纠赵先生变卦了,买车拒绝在该店购买保险,搭售调解于是保险保委该店提出了“退还定金、终止交易”的否属纷解决方案,不再交付车辆,强买强卖起购双方处于僵持状态。江阴赵先生认为该店有现车不卖,市消涉嫌捆绑销售、强买强卖,向12345热线投诉,要求在不买保险的情况下让该店将车卖给他。

接诉后,江阴市消保委要塞分会工作人员迅速展开调查。该店认为,客户反悔属于违约行为,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定金合理合法,购车合同中未标明车架号,店内新车非投诉人车辆。

分会工作人员认为,双方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已经达成了契约,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可保护商家的正当利益。其中,特别约定事项为手写字“代办保险”,客户完全知情,并无强制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若是印刷体字样,则存在“格式合同”或“霸王条款”的可能性,有可能会涉嫌“捆绑销售”。客户拒不执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4S店有权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定金,终止交易。经调解,该店全额退还投诉人定金2000元,双方终止交易,投诉人表示认可。本案中,商家履行了告知义务,客户享有了自主选择权,其利益并未受损,不属于“捆绑销售”行为,按照合同纠纷处理。

本案中,双方签订购车合同时,投诉人同意在店内购买保险,并未受到强制、胁迫,系其自主行为,因此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客户提车时反悔,非诚实守信行为,契约精神荡然无存,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签订合同和提车,是购车的两个环节,形成履行合同的闭环,具有一体性完整性,不应该单独分开。合同生效后受法律保护,该店按照约定退还定金、终止合同,其行为合法。

“汽车+保险”,这个可以有,法无禁止则可为,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关于捆绑销售的法律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选择。”具体分析捆绑销售是否违法,主要看商家是否履行告知义务,是否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客户购买新车时,若不在店内购买保险就不卖车,只此一种选择,则涉嫌“捆绑销售”、强行搭售,属于违法行为。客户购买新车时,若该店提供备选方案供客户选择,一是在店内购买保险,新车是A价格;二是不在店内购买保险,新车是B价格。双方坚持公平自愿的原则,商家无强制胁迫行为,客户自行决定是否交易,则属于合法经营。

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要求:“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可以转交商务部门处理,若商务部门认定属于捆绑销售,可移交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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